時間:2022-08-24 00:00
編輯整理:政法部 胡琛媛
一方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對方,其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罡呷嗣穹ㄔ?2020)最高法民申1111號案件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宏遠酒店的代理人將簽字、蓋章后的《借款協議》交給楊總,委托楊總代為借款,《借款協議》上載明借款數額是2400萬,但出借人和利率均為空白。
楊總持宏遠酒店的《借款協議》向孫總進行籌款,孫總自行在《借款協議》上簽名,并添加利息約定為月息2.4%。孫總簽訂協議后將借款匯入宏遠酒店銀行賬戶。
因宏遠酒店未償還借款,孫總向法院起訴,請求宏遠酒店償還借款本金2400萬元及利息。
觀點交鋒
由于宏遠酒店簽訂的《借款協議》上留有空白內容,雙方對是否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發生爭議。
宏遠酒店主張:宏遠酒店的代理人并不認識孫總,沒有與孫總洽談過借款事宜,孫總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借款合意。借款協議上的出借人簽名、利率是事后添加,該份協議是偽造的。故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孫總主張:孫總已提供借款協議和支付憑證,且宏遠酒店收到款項后正常使用,沒有退款或提出任何異議,足以證明雙方借貸法律關系實際存在。
法院裁判
法院最終認定宏遠酒店與孫總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判決宏遠酒店向孫總償還借款本息。
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審階段認為,宏遠酒店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對方,該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宏遠酒店的代理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表明主觀上具有與不特定的債權人成立借款關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被明確后,對宏遠酒店應具有約束力。
本案《借款協議》上出借人孫總的簽名、利率雖然是事后添加,但也不影響《借款協議》的真實性。
工作建議
1. 所謂空白合同,就是在簽合同時未將合同條款內容填寫完整的合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避免使用空白合同,在簽字、蓋章前應確保每一處合同內容都已經填寫完整。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就連合同上的簽訂日期如果未填寫完整,都有可能成為案件中的重大爭議焦點,成為敗訴原因。在本案件中,即使宏遠公司主觀上放棄了對出借人的選擇,也應在借款協議中填寫完整利率約定,不應放任出借人對利率的隨意填寫。
2. 對于企業簽訂合同的問題,目前主流的司法觀點是“認人不認章”,即只要在合同上簽字的人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或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親自在合同上蓋章,那么即使合同上的章是假的,這個合同也已經對企業發生效力。
因此,在與企業簽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時候,最好采取面簽的方式,要親眼看到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且蓋章。如果有條件,還可對簽訂過程進行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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